11项基本医疗保险措施务实惠及群众:
一、起付标准各等级医院下调100元
从2009年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各等级医院分别下调了100元,即三级医院为6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25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由17.5万元提高到27万元
从2009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已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每年12万元,加上每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5万元,城镇职工住院综合支付限额总共达到了27万元。
三、各年龄段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3—5个百分点
从2007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年龄段参保人员住院分段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3—5个百分点,最高可支90%。
四、乙类药品和部分付费诊疗项目设施的首付标准下调了5—10个百分点
从2009年起,《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特殊治疗药品的个人首先自负比例,由原来的20%和40%分别下调为15%和30%;诊疗项目由20%和30%下调到10%和15%。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付可达到85%以上
从2009年起,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实际支付外,其余费用补助一般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88%,76周岁以上人员为90%。
六、重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可以按住院医疗费支付
从2009年12月25日起,将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和临终关怀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精神病住院费支付比例提高10%。
七、实行了医保后付制
从2007年起,自愿选择医保后付制的参保人员,可将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减去商业保险公司理赔额的余额,再次进行支付,有利低额医疗费者减轻负担。
八、实行了双向转诊制
从2009年起,建立了双向转诊制度。即:下级定点医院将无能力治疗的急性期病人转至上级定点综合医院治疗后,上级综合定点医院将恢复期病人转回原转出医院进行恢复治疗。
九、实行了单病种结算制
从2007年起,实行单病种结算制度,由各定点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签订相关协议。参保人员在住院时可自愿选择单病种结算,减轻个人负担。
十、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定额考核制
从2002年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结合日常监督、年终考核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日均和例均及总额控制等定量考核。
十一、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畴
从2008年起,达州市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纳入了职工医保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