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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民康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12-28 16:37: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银河官方网站8228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和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相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上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五条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在医院网站下载并填写《达州市民康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3)及《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附件4)发送至党建办(监察室)电子邮箱(邮箱:371588401@qq.com提出预约申请及备案。
第六条 党建办(监察室)根据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登记,与医药产品归口管理科室对接备案及预约接待事宜,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分类交医药产品归口管理科室或指定接待的成员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医药产品归口管理科室填写诚信记录,建立诚信档案,至少在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党建办(监察室),由党建办(监察室)与医药代表对接预约来访事宜。
第七条 医药代表在接到通知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以下相关材料(加盖公章)交到党建办(监察室)。
(一)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五)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八条 应急采购,药械、物资配送,设备维护维修,医院计划性工作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接待时间定为每月第四周的星期四下午3点-5点(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在达州市民康医院达川院区十楼会议室;接待人员根据企业预约项目而定,一般为医教科、药剂科、总务设备科、临床、医技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人员不少于3人;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医院党建办(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二)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专科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三)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四)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六)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十一条 参与接待的医药产品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判断。
第十三条 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住院病区及医技科室等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不得在院内进行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和医疗设备的促销活动,坚决抵制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行为。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向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回扣、宴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不得违规赞助医务人员举办学术会议,不得借学术会议之名安排相关人员旅游观光等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全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需与党建办(监察室)进行预约。如仍不能劝退,通知医院安保人员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行为,恪守医德,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红包回扣、礼品、礼金等,不得参与未经医院批准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向医药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向医药代表透漏药品、耗材及试剂等库存信息,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第十八条 全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工作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并在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条 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并上报党建办(监察室)。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和医用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未与医院签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的医药生产企业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及关键岗位人员私自接待。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后,按照《达州市民康医院工作人员差错事故责任追究、惩戒及日常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党建办(监察室)的监督指导下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达州市民康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附件:1.达州市民康医院医药代表预约接待流程
           2.达州市民康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3.达州市民康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4.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附件下载链接:/uploadfile/2023/1228/202312280445257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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